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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約校長突然的失蹤案

     台南市[建興國中]第一任校長張隱約(1926/8/6),於1968年到任,1972年突然【辭職】,其實所謂[辭職]是國民黨調查局給媒體界的[交待之詞],後來據說是被當作【匪諜】抓起來,因為當時仍是蔣經國主政的時期,台南市教育界全體師生對於張校長突然的[失蹤] ,都噤若寒蟬不敢多加打聽,原本是「校長夫人」的張太太,在張校長【辭職】後生活隨即陷入困頓,幸好有某校長憐憫其處境,安排一個學校(工友)的職位,讓她勉強度日。

    張隱約之名今年兩度出現在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227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人名名錄上

    檢察官起訴書上詳載: 被告張隱約,原名張榮煌民國1586日生民國29年元月間在福建惠安參加共產黨同年冬吸收張毓欽,曾土林,31年參加「勾群」組織暑假與李友邦、張來發等參加「讀書會」閱讀「二萬五千里長征」「十批判書」「俄國革命史」等書,32年春在福建永春高中掩藏黃種人,35年春來台與藍飛鳳、何照興、汪錦麟、李友邦、張來發等討論出版「貢獻週刊」, 36年又在桃園討論「二二八」事件得失影響,37年復同彼等在鳳山討論加強宣傳迎接「解放台灣」,386月返福建原籍,安排張戇狗來台協助張來發等從事武裝叛亂部署工作未果,復奉藍飛鳳之命於同年8月來台,接受駱神助領導,從事教育工作。

    民國61年因駱神助匪諜案事發,受到牽連被調查局逮捕

在三張犁招待所被調查一年後起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出獄之後的去向與下落,即不見任何記載,也許隱約校長寧願隱居不再成為公眾人物張校長是否也因年老失智無法再發聲 ? 如有知情者當可再做後續報導

    駱神助於民國23年間,在福建就讀晉江鄉村師範時,經徐萍吸收,參加讀書會,研讀匪黨理論書籍。24年初,正式加入共產黨,26年任職螺峰小學,吸收該校同事汪祝平、林仁水加入共產黨。30年擔任塗寨中心小學校長時,吸收該校同事謝軍加入共產黨。34年轉任后港中心小學校長,藉舉辦成人補習班之便,向當地無知鹽民宣揚「共黨為勞動階級天堂」,灌輸共黨思想。35年來台,受藍飛鳳之囑,安置黃中和等共黨份子至台省各地教育界工作。39年張隱約奉藍飛鳳之命來台,與駱神助聯繫,接受駱領導,曾指示張隱約,設法在報章投稿為匪宣傳,並組織「螺峰小學同學會」經常聯繫交待任務。

法務部調查局93826日調偵1字第09300335020號函檢送蘇炳炎查詢紀錄記載,據案犯蔡敏洛供述,蘇炳炎與李友邦於民國38年在台大發動學潮被通緝後,2人逃至高雄小港藏匿,李友邦偷渡出境,蘇炳炎則下落不詳。

黃種人(1916/4/23)23年在惠安參加匪黨組織。曾任高雄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副分局長。

曾菁華(1917/10/26) 又名曾紀元,於23年冬,在福建省晉江鄉村師範學校,經同學洪維帛介紹加入共黨外圍組織「讀書會」,27年間在螺峰小學與共黨份子杜向榮、廖崇德、駱神助假「抗敵後援會」名義,排演街頭劇為共黨宣傳,30年秋,共黨份子廖崇德等在塗寨中心小學集會,曾菁華應邀參加,並與黃啟芳、郭泉生前往塗寨下街「大公普」廟附近,向鄉民宣揚共黨,368月由杜向榮派遣,來台潛伏。

王滄江(1925/4/19) 基隆市議會副議長,於30年暑假,在福建省惠安縣,由其兄王樹海(在大陸)吸收參加共產黨。36年初在桃園縣中壢曾與李友邦(已潛回大陸)汪錦麟(另案處理)等參加由藍飛鳳(已潛回大陸)主持之共黨集會,並接受藍所交付之在基隆做好群眾工作。

蘇炳仁於26年就讀福建惠安螺峰小學時,受其老師影響,思想左傾,34年經何必然安插在峰崎麟山小學任校長,並由何某吸收加入共產黨,35年來台迄未辦理自首。

駱連來(1926/11/20)32年夏,在福建省惠安縣,經張來發,李友邦吸收參加共產黨。

陳光熹(1925/5/5)33年春,在福建惠安仙遊師範讀書時,經柳文裕吸收,參加共產黨,34年春在惠安后港中心小學任教,即加入駱神助所領導的共黨小組。同年秋任后港中心小學山高富分班主任期間,利用機會向鄉民、鹽民等灌輸共黨思想,發展組織,並吸收駱毛治參加共產黨。35年來台後,迄未向政府自首。

程志遠(1916/5/3)23年間,就讀福建省立晉江鄉村師範時,經同學徐萍、吳慶良介紹,先後參加匪「讀書會」及「共產黨」。

何照興(1922/3/20) 27年在福建惠安宣誓參加共產黨與何玉衡及何朝興等編入峰崎村小組,受何必然領導,30年冬及33年春就讀永春中學時,先後吸收柯江水、康正當及柯棟樑加入共產黨,35年春來台,與潛台共諜張隱約(另案判刑)汪錦麟(另案辦理)及何朝興(另案審理)等取得連繫,並數度參加會議,長期潛伏,伺機而動。

    經由解密資料之研判,揭開台南市教育界的長期疑案,讓人放下心中的大石頭,張隱約案如今可以證實,屬於一個長期與龐大的共產黨潛伏案的一部分,其事實真相目前在共產黨內也已解密

    此刻,我方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8227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撤銷有罪判決公告之意義與價值,實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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