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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刑事起訴醫療糾紛制度」心得

亓允文醫師

「人類社會的歷史就是一部階級鬥爭史」馬克思曾經這樣告訴世人。

刑事處斷醫療糾紛的制度,本質就是一場階級鬥爭,而且是三流的法律階級壓迫一流的醫學階級的

殺人不見血的階級鬥爭。

 

一、全世界目前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

病人若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行之有年近年來民權高漲,醫療糾紛頻傳,每年醫審會完成的鑑定案平均達四百三十件,檢察機關要求鑑定的數目又逐年成長,而一例發生在一九九六年底的醫糾訴訟,在審結時並創下四千三百萬元的賠償紀錄。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糾紛鑑定,在健保開辦前,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健保開辦次年(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每年平均兩百五十多件,九十年後每年約四百件,九十八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近三倍。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估算,全台醫師將近4萬人,平均72位醫師,就有一件醫療糾紛送進法院。

二、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是違法違憲的。 郭正典醫師十年前曾經告訴我們: [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一流的醫學人才郭正典醫師,被逼得把憲法研究得如此透徹,卻不能拯救目前法院中忍受水深火熱處境的同道。

三、請問我們這樣可以請醫師公會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嗎?對不起! 大法官釋憲只針對個人法益受損提出解釋,醫師團體沒有提出大法官釋憲的資格!

 

 

四、修憲案與釋憲案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於修憲與釋憲的規定,非常嚴格,從前國民大會的修憲門檻,需三分之二國大代表通過,現在修憲權轉移到立法院,修憲門檻更高,需四分之三立法委員同意,才能通過。釋憲案則只保障個人法益,個人權利受到法律侵害時,可以提出釋憲案,醫護團體全體權利受到法律侵害時,卻不適格提出釋憲案。 因此醫療疏失刑事責任變更的修憲案與釋憲案,可以說是完全不可能。我們一直被灌輸錯覺,即醫療過失刑責是合法合理的,醫療過失免除刑責茲事體大,牽涉到修法修憲,要改變是不可能的。

 

五、刑事處斷,為何是一種羞辱?刑事法庭與民事法庭最大不同,就是原告與被告,從頭到尾必須站立,不能坐,檢察官與法官維持法庭尊嚴,甚至可以糾正被告姿勢,有時在答辯時,如果急於回答,會被喝止:「站好! 還沒有輪到你講話」,社會輿論與法界,基本上認為原告是弱勢受害者,因此在法庭勸導和解時,最常聽到,你要不要和解,和解書不交上來,你也知道我會怎麼判,在這樣的形勢下,鮮少人敢冒險不和解,和解的條件當然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六、醫療疏失刑事處斷,是流氓暴政 郭正典醫師說明: [法界人士常把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和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相提並論,認為若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可以免除刑責,則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也可以免除刑責。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粗看起來似無不同,都是在「執行業務」,其實兩者大不相同,最不同的地方是「動機」,醫師的動機是救人,卡車司機則否,而 「動機」的良寙正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考量。]法界人士把醫療行為比附於執行業務,就是對醫療專業不信任,枉顧醫護尊嚴,以身體自由刑,加上天價罰金,就是以國家之名,行流氓暴政。

 

七、人民的權利必須自己爭取 現在是民主法治時代,人民的權利必須自己爭取, 醫界同胞要爭取醫療人權,首先必須團結一致,不要受到政客藍綠紅白的分化撥弄。要對社會明確說明,醫療人權也是基本人權,並且以民事處斷醫療糾紛,是醫病雙贏的法律架構。法界並非不懂 ,只是裝傻. 病人如果都不告醫師的話 , 律師的收入損失很大耶 !

 

八、醫師是在為善?還是為惡?社會主義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醫師成為廣義的公務員,完全失去自主性,只是政策的執行工具,已經沒有能力為善,也沒有能力為惡,只要服務讓病患不滿意,就是為惡。 某公務員曾經自嘲,所從事是一種吃不飽也餓不死的行業,只求平安到退休,可以養老,公務員雖然沒有能力為惡,只要人民對服務不滿意,出事就被撤換,視同為惡,成為全民公敵。 醫師成為廣義的公務員更慘,自負平安保險責任,又沒有退休金,只能一直做到死,碰上醫療糾紛出事還要被告,已經是全民公敵。

 

九、爭取醫療人權的困難 研究刑事處斷醫療糾紛的制度至今,筆者深刻感受到,我們的法界權威是以醫療過失刑事處斷,當作一種緊箍咒條款,壓制不聽話的孫悟空,而其心理根源就是繼承皇權高高在上的統治心態,我們的醫界把期望要爭回醫療人權,寄託在法界權威大老,是永遠不可能實現的。

 

十、醫療人權也是基本人權 醫界同道要團結一致,在下次總統大選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在大選辯論中明確說明,醫療人權也是基本人權,並且是醫病雙贏的法律架構。如果有醫界同道不願涉足政治,筆者也建議以醫師公會理事長及各大醫學會理事長,具名邀請各黨總統候選人,聽取醫界心聲,凡是接納醫療過失民事處斷的政黨或總統候選人,醫界全體一致支持,如此才能在最短期內解決法界大老的心理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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